一、立案庭
对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审查立案,诉讼费减免缓手续的办理,办理信访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中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及保全措施的采取,企业法庭受理的涉及重点企业的诉讼案件等。
二、刑事庭
依法审理刑事案件。
三、民一庭
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彩票奖券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人事争议、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等。
2013年4月增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四、民二庭
依法审理人格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共有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等。
2013年4月增加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五、民三庭
依法审理留置权纠纷、合同纠纷(其中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转给民二)、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等。
2013年4月增加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
六、行政庭
依法审理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非诉类案件的审查、执行案件。
七、执行局
执行本院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及本院受托执行的案件,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案件,先予执行案件。
八、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本院再审的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制定评查标准,评查本院审执结的一审诉讼卷宗(包括电子卷宗),建立健全案件评查和通报制度;对案件评查工作进行调研;为每个法官建立案件评查质量档案并向审管办报送个人业绩档案相关情况。组织庭审观摩、优秀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上诉案件案卷评查,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异议的提起;完成纪检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研究室
组织协调本院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起草与发布审判中规范性指导意见;汇总对相关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组织法规汇编及学术刊物的出版、交流工作;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
十、政工科
指导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司法警察任职、退役及警衔管理工作;协同旗委组织部做好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本院机关党建工作;负责本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干部大下乡工作;负责本院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信息、简报的编写工作;负责本院新闻宣传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统战工作;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情况;受理对本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本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项;按规定开展审务督察;对本院审执结的除再审案件之外的各类案件和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逐个评查;对所评查的案件和经其再审审结的案件中构成差错的,按其差错程度扣减相应分值;对可能存在违法审判的提交审委会确认,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提交纪检组处理;制定本院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十二、办公室
负责文秘、印鉴、督察工作;负责本院保密、机要、传真工作;负责诉讼材料、报刊发行、办公网络维护工作;负责本院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全院的后勤保障工作。
十三、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的执行事项;负责机关和法庭的安全警卫;组织协调基层法庭的法警工作。
十四、基层法庭
依法审理所在辖区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十五、审判管理工作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严格管理分案、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等环节,建立各种审判制度和规章。
十六、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为本院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服务,解释涉及法官提出的问题,办理全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
十七、企业法庭
具体职责是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诉前、诉讼调解,对涉及企业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结。
十八、交通法庭
具体职责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中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及保全措施的采取。